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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爲,維護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依照本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勞動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協同有關部門負責建設領域建築行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工商、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爲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妥善處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社會治安事件。
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對與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工資的支付標准、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事項。工資的支付標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工資支付日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日跨春節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春節放假前結清並支付應付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結清並足額支付給農民工至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相關費用。?
第六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
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抵付農民工工資,不得要求農民工在指定場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費抵付工資。
第七條 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實名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明細項目和金額等事項。?
工資支付表保存2年以上備查。農民工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查詢人提供相關資料。
第八條 建設領域用人單位在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在建設工程所在地銀行或者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指定銀行開設專門的農民工工資准備金賬戶,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資金預存入工資准備金賬戶,並向銀行書面承諾該賬戶資金只能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挪作他用。銀行負責對工資准備金賬戶的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稽核和檢查。?
建設領域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後,具備條件的應當及時到農民工工資准備金賬戶開戶銀行爲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的農民工辦理個人工資賬戶,與銀行簽訂工資委托發放協議,由銀行按月代用人單位發放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工資准備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人民銀行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