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之新加坡投資法律規則與實踐(下)
3.關于勞動就業的規定
(1)勞動法的核心內容新加坡主要通過《移民法案》、《雇傭法案》、《外國人力雇傭法案》、《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案》、《工傷賠償法案》、《雇傭代理法案》等法律規範其勞動力市場中所涉及的工作准證、勞動關系、外國工人管理、工傷賠償及職業安全與健康等方面問題。
工作合同
只要是雇傭雙方以書面、口頭、明示或暗示等形式共同達成的協議均構成工作合同。
當工作合同中列明的具體工作被完成或達到規定的期限,該合同自動解除。無具體期限的工作合同,簽約雙方均有權提出終止。簽約一方在合約期滿前提出終止工作合同須提前書面通知對方:
如雇員工作少于26周須提前1天通知;
如雇員工作在26周至2年期間須提前1周通知;
如雇員工作2年至5年期間須提前2周通知;
如雇員工作超過5年須提前4周通知。
工作合同的內容必須包括:
開始聘用的日期。
職位和工作範圍。
工作時間。
試用期(如有)。
工資。
福利(例如:病假、年假、産假)。
合同終止,包括通知期。
行爲守則(例如:守時、工作時不可打架)。
工作時間
工人的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5天半,即每周不超過44小時或每兩周不超過88小時。工人在雇主的要求下在超過規定的時間以外工作,雇主應該支付工人至少正常工資的1.5倍。包括加班在內的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給付薪水
依據工作合同確定工資,包括工人根據合同完成的超時工作獎金,不包括住宿、水電費、醫療及其他生活福利等。雇主應及時給付工人工資,當月工資應該在第二個月的前7日內支付,當月超時工作獎金應該在第二個月的前14日內支付。雇主支付工人月工資時,可扣除工人未做工日薪、因工人失職造成的錢物損失、向工人提供的食宿費用、提前支付工人的預付款或貸款或多支付的工資以及須由工人支付的所得稅。上述扣款一般不得超過月工資的50%。
中央公積金
新加坡通過建立中央公積金(CPF)來爲雇員提供全面的社會福利保障。中央公積金制度始于1955年,由人力部下屬的中央公積金局負責管理運行,新加坡雇主和雇員均有義務將收入的一部分上繳給公積金局,由公積金局將收繳的公積金記入會員的個人賬戶,雇主和雇員繳納的比例分別爲14.5%和20%,總繳交率爲34.5%,2011年3月以後,雇主的繳納比例上調爲15.5%。個人賬戶分爲三部分:普通賬戶,用于購房、投資、教育支出;保健賬戶,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和重症醫療保險;特別賬戶,用于養老和特殊情況下的緊急支付,一般在退休前不能動用。但外籍雇員無需繳納中央公積金。
(2)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與中國對新加坡開展勞務輸出業務最爲相關的法律是《外國工人雇傭法案》。該法案列明了雇用外國工人的條款和條件,規定了對雇主或工人違法行爲的處罰,有利于維護新加坡特別針對外籍工人所建立的工作准證系統並保護外籍工人的福利。2007年5月22日,新加坡國會審議通過了該法案的修訂稿,並將法案更名爲《外國人力雇傭法案》。新法案的立法權限較舊法案更爲清晰,所規範的內容也更加全面。2012年11月,新加坡對《外國人力雇傭法案》進行第一輪修訂,加大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
新加坡對外籍工人實行配額制度,對不同行業實行不同的配額限制,2013年9月,新加坡人力部宣布將于2014年8月起實施新的雇傭框架,主要內容包括將新建“工作信息庫”,強制雇主在提出新的就業准證申請前,在工作信息庫中刊登至少14天廣告;雇主還應保留面試記錄和聘書,以證明在雇傭本地人方面做出努力。員工人數不超過25人的公司或月薪超過1.2萬新元的職位空缺則無需經過上述程序。此外,新政府還繼續提高准證申請門檻,2013年7月起,SPass最低薪金門檻由2000新元提髙至2200新元。2014年1月起,就業准證(EP)最低薪金門檻從月收入3000新元上調至3300新元。
外國人赴新加坡工作總體環境較好,但勞務人員也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備,將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考慮清楚,出國前要和新加坡勞務中介協商清楚,以免上當受騙。新加坡主管當局和雇主有權取消外籍工人的工作准證,,從准證取消之日起7天內外籍工人必須離開新加坡,否則會受到新加坡《移民法令》的懲罰。爲此,到新務工人員必須增強防範風險意識,出國前與派出企業簽約規定中介費用的退還條件和比例。
(3)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風險
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