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资讯中介混淆概念移民馬耳他打水漂 法院:中介返還9萬元
2011年03月03日 08:44:34
東方網3月3日消息:據《新聞晨報》報道,“支付14萬元咨詢服務費,就能輕松成爲馬耳他永久居民,5年內只要每年支付一定費用就能全家入籍。”鄭先生看了出國服務公司給出的承諾不禁心動,決定全家加入馬耳他國籍,但當他支付了9萬元服務費後卻發現,自己根本不可能達到入籍條件。日前,黃浦區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的咨詢服務合同,出國服務公司返還鄭先生9萬元。
簽訂協議代辦全家移民
2008年8月,鄭先生與一家出國服務公司簽訂了《馬耳他投資移民委托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办理郑先生一家三口投資移民相关事项,支付服务费14万元。
不久,出國服務公司就爲鄭先生一家遞交了移民申請,鄭先生支付了前兩期的服務費共計9萬元。
2009年4月,鄭先生的馬耳他永久居民申請獲得了批准。出國服務公司還與鄭先生簽署了一份確認書,內容包括:“鄭先生全家辦理移民的目的是成爲馬耳他永久居民後,護照移民,不在當地居住,但每年繳納稅金,5年後可申請入籍,並且馬耳他移民局並無硬性居住時間要求。”
然而,鄭先生在查閱了有關資料後得知,外國人必須在申請日之前的一年內居住在馬耳他,並且6年內累計居住時間不少于4年。
“申請入籍”而非“入籍”
移民计划就这样打了水漂。郑先生要求出国服务公司偿还已支付的9万元。但出国服务公司称,与郑先生约定的是投資移民签证及“申请入籍”,而非“入籍”,现在为郑先生一家办妥了永久居民签证,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出国服务公司还提出反诉,要求郑先生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余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
爲了證明自己的說法,鄭先生向法院遞交了從馬耳他共和國政府網站下載的《馬耳他國籍法》中的有關章節及中文譯本。
法院認定中介有錯全額退款
根據出國服務公司工作人員與鄭先生簽訂的移民事宜確認書,法官認爲,鄭先生移民的目的是“成爲馬耳他永久居民後,不在馬耳他居住,而可以在5年後申請入籍”。而根據馬耳他國籍法的規定,鄭先生不可能在馬耳他入籍,因此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申請入籍”代表著一種可能性,批准或者未被批准都有可能,“入籍”代表著批准的唯一性,護照移民,但由于本案的鄭先生將來“申請入籍”後,只能得到不被批准“入籍”,而這一情況是出國服務公司對馬耳他“入籍”的錯誤解釋造成的,負有過錯。因此,法院判決雙方之間的合同解除,鄭先生要求返還已支付的9萬元予以支持。至于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産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出國服務公司可在與外方結算後另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