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居續簽|關于香港永居申請及續簽流程介紹
港府規定,香港逗留工作滿七年通常性居住之後可以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哦,那這個前提條件“通常居住于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到底是啥意思呢?
從字面上看,護照移民," 连续通常居住于香港 " 并不等于 " 必须只能居住于香港 " ,这意味着申请人是可以离港的。也就是说,香港所要求的 " 通常居住 ",是指申请人应以在香港生活为中心,但是对于申请人在港居留时间长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与限制,这样的灵活性事实上给予了申请人一定的自由。
可見,護照移民,界定你是否“通常居住在香港”,得綜合“你不在香港的原因、時間及次數”、“你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你是否受雇于以香港爲基地的公司”、“你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生活所在地區”等方面衡量。但需要特別注意下面幾種情況,只要占了一條就不會被視爲"通常居住"在香港。


這些情況包括你在香港的任何時間內:
1、以非法方式入境,其後不論是否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2、在違反任何逗留條件的情況下留在香港;
3、以難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羁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別難民身份或遣離香港;
4、在政府輸入雇員計劃下受雇爲外來合約工人而留在香港;
5、受雇爲外來家庭傭工(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
6、以《領事關系條例》所指的領館人員身份留在香港;
7、以香港駐軍成員身份留在香港;
8、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
事實上,申請人大多數工作繁忙,工作生活重心仍在內地,很少有時間能到香港長期定居,如果是這樣,申請人可視情況提供以下幾種類型的證明,讓香港入境處信服自己確實是“通常居住于香港”。
通常居住于香港證明:
1、子女在港就讀證明(成績單、學生手冊等);
2、慣性住所的通訊住址(自購、租賃或親友住址皆可);
3、在港購買車輛、上牌及香港駕照證明;
4、香港手機在香港電話網絡的入網證明;
5、公用單據(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絡費等);
6、金融機構單據(銀行月結單等);
7、香港信用卡及按時還款記錄證明;
8、在港購買保險的相關證明;
9、社群服務(慈善集團、商會、私人會籍等);
10、香港公司委派雇員于外地工作的相關證明;
11、聘請專業人士證明(家庭醫生、律師、會計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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